1.关于C3Nano的声明C3Nano公司(全称C3Nano)于2019年9月7日对于金峰顺泰公开发表的两篇文章不予对此,并传达尊重金峰顺泰的部分观点。金峰顺泰对于C3Nano的很快号召是受宠若惊,再行给与感激。C3Nano文中再度传达诸如纳米银技术是未来柔性屏适合的解决方案之一,以及纳米银技术及专利在近期取得大量注目等,这共识已在业界甚至资本市场中构成,不应无庸赘言。C3Nano文中提到两位教授的反对函以及独立国家国际研究小组的涉及论文,然而这些充其量是专利有效性的参照数据,不是辨别专利强度的基础,更加无法代替专利审查机构或司法机构人员对于职权事项,例如专利有效性或他人产品、方法侵害专利权与否的确认。
此外,C3Nano一方面特别强调专利价值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覆盖范围,另一方面又称其专利技术具备独特性,可区别于Cambrios(天材)在内的所有竞争技术,那么C3Nano的专利否能因涵括竞争对手使用的技术而具备价值,就不得而知了。C3Nano文中的涉及阐述或许存在一点逻辑上的对立。再者,C3Nano于文中指金峰顺泰歪曲事实错误声称C3Nano于两件美国多方审核(IPR)案件中限缩权利范围这件事,金峰顺泰必需在此转售严正而且以确切地明确提出以下解释﹔金峰顺泰充份理解C3Nano在两件IPR中并未明确提出301号美国专利(U.S.PatentNo.9,447,301B2)与968号美国专利(U.S.PatentNo.9,183,968B1)文本的改动,也未曾声称C3Nano在该等案件中有对专利文本展开改动。事实上,从先前的评析中,读者应当能充份理解作者所传达的是301号及968号两件美国专利的权利范围早已因为C3Nano自己的博士论文而限缩,而这种限缩只不过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诚信原则”,更加明确的说道是专利实务上的”禁令答应原则”,与专利权人否有明确提出专利文本的改动,显然没什么关联。
为了让读者更加能理解专利实务以及作者之前评析的论点,以下更进一步解释”禁令答应原则”。2.禁令答应原则I.禁令答应原则的意义:在2010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6条对禁令答应原则做出了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或者违宪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改动或者意见陈述而退出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划入专利权维护范围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
在美国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以及最高法院的裁决先例(例如Festo案)也有类似于规定,实务上称作档案历史严禁反言(filehistoryestoppel)。又虽然档案历史严禁反言侧重在专利平均分配范围的容许,但从法理来说,在权项说明(claimconstruction)也就是文义的辨别上,应当也有限于,所以美国严禁反言的规定与中国禁令答应原则的规定基本上是互通的。例如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申请人过程中甚至违宪程序中对于权项中某用语给与某种说明而没被审查机关具体驳斥时,基于稳定性的考虑到,日后不容许任何人肆意的将该用语彰显更加甚广的意义,因此专利权人于说明书中、申请人过程中甚至违宪程序中对该用语的说明,不会包含权利范围的实质容许。
II.禁令答应原则于968号美国专利:以968号美国专利为事例,其许可专利文本为:Claim1.Atransparentconductivefilmcomprisingasubstrateandatransparentconductivelayercomprisingafusedmetalnanostructurednetworkandapolymericpolyolwhereinthefilmcomprisesfromabout40wt%toabout600wt%polymericpolyolrelativetothemetalweight,asheetresistanceofnomorethanabout140ohms/sqandahazeofnomorethanabout1.2%.为了便利读者解读,我们把焦点放到”fusedmetalnanostructurednetwork”,也就是”成形纳米结构网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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