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吊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期满不续、或公司内部退出等情形时,公司必须到注册机关申请人吊销,中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那么,如果在公司吊销退出中,予以依法整肃,以欺诈的整肃报告索取公司注册机关办理法人吊销注册的,公司的债务应该如何处置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2006年5月,李某与妻子刘某两人作为股东正式成立了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2008年起,二人离婚,刘某仍然实际参予公司经营。
2009年3月,该公司向王某借款1万元,月息1分。2009年6月,李某并未与刘某协商,擅自假造公司吊销登记手续,在未书面通知王某,也并未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的情况下即展开了公司吊销注册。2009年3月,李某另外正式成立了一家生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在向李某索取借款未果后,将李某、刘某及李某另外正式成立的生资公司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小编评析】 根据上述案情陈述,我们分析指出:首先,李某作为某农化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吊销退出中,予以依法整肃,以欺诈的整肃报告索取公司注册机关办理法人吊销注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之规定,李某对农化公司欠薪王某的债务,应该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其次,王某将李某另外正式成立的生资公司与李某、刘某一起诉至法院,拒绝遵守偿还义务,但实际情况是王某并没充份证据证实生资公司是农化公司的继受法人,故王某拒绝生资公司遵守偿还义务的表达意见得到法院反对。
最后,王某同时也对刘某驳回诉讼,而刘某虽然系由农化公司股东,但其在2008年就早已离开了公司,仍然参予公司的实际经营,且其在公司吊销退出中不不存在任何罪过,故不分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王某可以拒绝李某遵守偿还义务,并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涉及法条】 《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有限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掌控人在公司退出后,蓄意处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导致损失,或者予以依法整肃,以欺诈的整肃报告索取公司注册机关办理法人吊销注册,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分担适当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依法不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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